跳到主要內容
:::
教師會公佈欄 / 屏東高工教師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屏東高工教師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114 1211日第十四屆第14次理監事會議制訂

第一條 為保障屏東高工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之會員權益,提供會員法律協助之目的,特訂定「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司法互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資金來源如下:

一、本會會員經常會費提撥。

二、本基金之孳息。

三、自由捐贈。

四、其他收入。

第三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補助會員因從事教育或教學工作非歸責於教師責任而遭學生、家長提告,或學校端啟動校事會議調查所需法律諮詢費用,或衍生訴訟所需之費用。

二、本會因執行章程規定任務衍生之訴訟所需之費用。

三、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或理、監事會議決支付之訴訟費用。

第四條 本基金動支原則:

一、法律諮詢費用或訴訟費用以每位會員每年補助一案或一次3000為原則,但經理、監事會認定為具教育指標性案件者,不在此限。

二、須加入本會連續滿三年方具備申請資格,若年資有中斷情形須重新計算。

三、訴訟案件應於訴訟前先向全中教申請法律諮詢;未經全中教法律諮詢之訴訟案件不予補助。

第五條 本基金申請程序:

一、遭逢校事會議調查或訴訟案件時,會員應備妥申請書(如附件表格)、案件相關附件、證明及證據影本向本會申請。

二、符合本辦法第三條之案件,得檢具相關支出證明,向本會理事長申請補助款。本會理事長接獲申請須開立二聯單(一份留存,一份交申請人),並於一週內召開臨時理監事會議決,經理監事1/2成員出席且出席人數2/3同意即給予補助。

第六條 本基金及其孳息應於金融機構設置專戶儲存。

第七條 本基金若當年度用完時將不再接受申請補助,本基金之收支明細會計報表,應依章程規定製作,並定期公布。

第八條 本基金已達新台幣参萬元時,得停止撥入。若本基金餘額低於参萬元,應於次年度再行提撥,至多提撥經常會費收入40%

第九條 本辦法經由理監事會通過,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消息公佈欄

時間類別單位標題發佈點閱
跳至網頁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