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屏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教師會組織章程
113年8月29日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屏東高級工業職學校教師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立於屏東縣屏東市建國路25號屏東高工。
第三條 本會以提昇教師專業地位、改善教育品質及保障教師權益、促進教師自主自律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益。
二、積極改善學校教學及輔導環境。
三、參與校內有關教師爭議之協商。
四、參與本校協議教師聘約之內容。
五、依法選派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積極維護本校教師專業自主與專業尊嚴。
七、依教師法擬定本校教師之自律公約。
八、遴薦本校年度優良教師。
九、監督本校依法行政,使行政透明化、效率化、人性化。
十、保障本校教師進修之權益。
十一、配合本校教師間之服務、聯誼活動。
十二、研究現行教育政策及法規並提出建議。
十三、從事與教育有關之研究活動,做為教學改革之參考。
十四、促進與友會或其他團體之交流。
十五、保障其他有關教師之權利及義務。
前項第七款之規定,依教育行政單位頒佈教師聘約準則及教師自律公約準則等有關法令後,再由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擬定辦法,提交會員大會決議之。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依法,除代表學校行政行使管理權之校長外,凡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本會會員。其不具會員資格者,因認同本會理念及贊助本會之經費或活動,得經會員大會議決,聘為贊助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會員大會之議決,取消其會籍:
一、與本校終止聘約關係者。
二、主動宣告脫離本會者。
三、未盡本會會員之義務者。
四、有妨礙本會名譽之行為者。
前項第三、四款,經監事會調查屬實,得由理事會決議,給予勸告、警告、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由監事會提交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七條 會員經取消會籍者,其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均不得請求退還。
第八條 本會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選舉、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發言權及表決權。
三、連署權及提案權。
四、申訴權。
五、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六、享受本會所提供之各項服務。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於贊助會員不適用之。
第九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繳納會費。
四、擔任本會所選派之任務。
第三章 組織與會議
第十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召開),由理事長召集之,並於會員大會改選理監事。必要時,經理事三分之一連署或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之連署提議,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下列各項應經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二分之一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者之同意: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核定本會工作方針及任務。
三、聽取並審查理監事的工作報告。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經費收支預算、決算。
五、罷免理監事及本會各項法定組織之代表。
六、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七、議決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八、財產之處分。
九、本會之解散。
第十三條 本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監事,分組成理事會及監事會。理事會設理事七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會設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四條 理事會職責如下
一、執行大會之決議。
二、會員入會之審核。
三、本會財產之管理。
四、經費之預算、決算及運用。
五、年度工作計畫、報告之擬定。
六、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
七、理事或理事長辭職之議決。
第十五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各項會務,對外則為法律代表,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六條 監事會職責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監事或常務監事辭職之議決。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任期二年,其連選得連任。為顧及本會之創新及穩定性,連任總人數不得超過重選總人數之 二分之一。理事長任期二年,其連選得連任,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一至二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監事會每一至二個月召開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或通訊軟體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各應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兩次或累計三次無故不出席者,視為自動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二十一條 本會可經由理事會決議聘請法律諮詢顧問若干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二條 會參與第四條中各項會議與組織之代表,其產生辦法由會員大會另定之。
第四章 參與權之行使
第二十三條 依據「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與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選舉(推薦)本教師會之各項會議與組織代表:
一、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之代表。
二、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代表。
三、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代表。
四、校長遴選委員會之代表。
五、參與學校家長會活動之代表。
六、校務會議主席之代表。
七、參與其他各項學校事務之代表。
第二十四條 選舉第二十三條各項代表由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行之,選出之代表負有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之責任。各項代表視應選人數多寡決定採無記名連記法選舉。各項代表於理監事會議邀請時,應列席並報告執行成效。
第二十五條 代表選舉之選票應由理事會製定,並加蓋圖記及監選人印章。
第二十六條 各項代表之任期以一年為原則。在代表選舉前一週,理事會應將選舉日期、名額等相關事宜通知會員。
第二十七條 除第廿三條各項代表由全體會員推薦外,由各理事代表本會行使第四條之任務。
第五章 申訴及訴訟
第二十八條 會員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當局或家長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委任本教師會申請申訴、訴訟或救濟之其他手段。對於會員遭到不利待遇,理事應主動根據教師法第九章之相關規定提供協助。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於接到當事人(教師會會員或會員之學生家長)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召開理事會議,以無記名方式決議是否受理。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本校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免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由各屆理監事會依當時財務狀況決定)
1.校內教師會費:每人新台幣貳佰元。
2.校內教師會費加全教總與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每人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三、捐贈或學校、政府補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五、以上收入之孳息。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呈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三條 本會辦事細則與各項辦法另定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