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謂學年學分制?
答:學 年→規定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最多五年,符合成績優良條件得提早畢業,但至多一年。
學 分 制→分為必修及選修,修滿規定學分即可畢業。
二、課程的學分數如何計算?
答:每週授課一小時滿一學期,或總授課時數達十八小時為一學分。活動科目不計學分。
三、畢業必需修滿幾個學分?
答:畢業至少須修得160學分(不含活動科目)。
四、活動科目不列入畢業學分,是否可以不修?
答:否。活動科目為必修,雖然不列入畢業學分,但活動科目併入德行成績考查。
五、每學期的修課學分數有無限制?
答:一般生(非績優生、重讀生、延修生)除活動科目外,高一、高二、高三每學期應修32學分為原則。
六、何謂必修科目?
答:教育部依各職業類科必須具備的人文素養及專業知識,所開設的一般科目與專業科目,及本校各科依特色所制定學生必須修習的科目,稱為必修科目,經補考後仍不及格者得申請重修。
七、何謂選修科目?
答:由學校針對各校特色及學生需求開設,供學生選讀的科目,稱為選修科目。
八、學年學分制是否不再有留級?
九、修習學分應達何種標準才能畢業?
答:在校修習學分數(不含活動科目)至少160學分以上。
不及格科目得申請重修。
十、一般學科成績如何考查?
答:分日常考查及定期考查,日常考查佔40%,日常考查以作業、報告、學習態度、出缺席、平時測驗為主,定期考查佔60%,除三年級第2學期舉行2次其餘為3次,各次佔分比例相同。
十一、減免學雜費學生重(補)修時,是否免繳學分費?
答:依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來文,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雜費,不予減免;與其餘不具身分之學生相同,應依規定繳交學分費。
另外,身心障礙學生依其程度之不同,減免基準如下:(1)屬極重度及重度者--免除全部就學費用;(2)屬中度者—減免十分之七就學費用;(3) 屬輕度者—減免十分之四就學費用。惟,同一科目之減免,以一次為限。
十二、同一科目是否可以重複重修?可以跨類(科)重修嗎?
答:可以跨類(科),重修不限次數。
十三、升讀至三年級卻無法畢業時應如何處理?
答: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未能修足畢業學分,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但不得逾五年。(含重讀、延修、不含休學)
十四、延修生有何規定?
答:與高三同日辦理註冊、選課。